3.2.4 送审稿阶段:
3.2.4.1 在征求意见后可由主编单位召开编制组工作会议,讨论修改原则及意见。
3.2.4.2 编制组应将征求意见阶段收集到的意见逐条归纳整理,提出处理意见并汇总成表(见附件三),据其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形成送审稿及其条文说明。
3.2.4.3 当制(修)订的标准对工程造价有可能产生较大的直接影响时,应按标准送审稿组织试设计,并进行全面的技术经济比较后提出报告。
3.2.4.4 送审的文件应包括:
1.送审报告;
2.送审稿正文及其条文说明;
3.意见汇总处理表;
4.主要技术专题的研究报告。
送审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1)标准编制任务的来源;2)编制标准过程中所做的主要工作;3)标准中重点内容确定的依据及其成熟程度;4)与国外相关标准水平的对比、标准实施后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以及对标准的初步总评价;5)标准中尚存在的主要问题和今后需要进行的主要工作等。
3.2.4.5 送审文件应在开会前1个月由主编单位发至各有关单位和专家。
3.2.4.6 送审稿的审查,由公路司或委托“标委会”主持,一般采取审查会的形式进行审查。审查的主要内容:标准的适用范围与技术内容协调一致,技术内容体现国家的技术、经济、环保政策,准确反映公路工程建设的实践经验。标准的技术数据和参数有可靠的依据,并与相关标准相协调,符合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编写的统一规定。
3.2.4.7 审查会应当形成会议纪要,其内容应包括:审查会概况、送审稿中的重点内容及分歧较大问题的审查意见或倾向性意见、对送审搞的评价及出席会议的人员名单等。
参加会议的代表应包括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代表、有关专家及相关标准编制组的代表。
3.2.5 报批稿阶段:
3.2.5.1 在送审稿审查后可由主编单位召开工作会议,根据审查意见提出对送审稿的修改原则。
3.2.5.2 对送审稿进行修改并总校,形成报批稿及其条文说明。
3.2.5.3 报批文件经主编单位审查后正式报部,报批文件包括报批稿正文及其条文说明、报批报告(关于送审稿后主要修改的内容)、试设计或施工试用报告等。
第一条 为规范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实施卫生行政许可,根据《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和有关卫生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卫生行政许可是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按照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卫生标准、规范进行审查,准予其从事与卫生管理有关的特定活动的行为。
第三条 实施卫生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第四条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实施的卫生行政许可应当有下列法定依据:
(一)法律、行政法规;
(二)国务院决定;
(三)地方性法规;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规章。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不得自行设定卫生行政许可项目,不得实施没有法定依据的卫生行政许可。
第五条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实施卫生行政许可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权限和程序。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上级卫生行政机关实施的卫生行政许可,下级卫生行政机关不得实施;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下级卫生行政机关实施的卫生行政许可,上级卫生行政机关不得实施,但应当对下级卫生行政机关实施卫生行政许可的行为加强监督。
法律、法规、规章未明确规定实施卫生行政许可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级别的,或者授权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此作出规定的,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作出具体规定。
第六条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实施的卫生行政许可需要内设的多个机构办理的,应当确定一个机构统一受理卫生行政许可申请和发放行政许可决定。
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实施卫生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和依法要求听证的权利;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违法实施卫生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法实施卫生行政许可的行为有权进行举报,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
第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卫生行政许可,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书格式文本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提供。
文章来源:《中国卫生标准管理》 网址: http://www.zgwsbzglzz.cn/zonghexinwen/2022/1213/195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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