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部直属机构和有关院校每年1
季度向公路司提出本部门、本单位拟承担的标准规范制、修订的申请报告(见附件一)。2.2.2 将委托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公路工程委员会(以下简称“标委会”)对标准制(修)订申请报告进行评议(包括资格和内容),并讨论确定本年度的标准规范制(修)订年度计划。
2.2.3 由正式下达公路工程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
2.3 对标准制(修)订单位和编写人员的要求:
2.3.1 项目的主编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2.3.1.1 承担过与该公路工程行业标准项目相应的工作的单位。
2.3.1.2 具有较丰富的实践经验,较高的技术水平和组织管理水平,能组织解决公路工程行业标准编制中的重大技术问题的单位。
2.3.1.3 能够组织人员和设备力量,按期完成制订或修订任务的单位。
2.3.2 对编写人员的要求:
2.3.2.1 参加标准编制的人员应具有从事与该标准内容有关的工作五年以上的经验或有关专长;
2.3.2.2 应熟悉国家有关技术经济政策,并具有一定的书面表达能力;
2.3.2.3 主编单位的编写负责人应同时具备一定的组织能力。
2.4 公路司应会同有关项目主管司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并负责协调解决计划执行中的重大问题。各主编单位应每半年将合同执行情况和后半年度的工作安排报公路司。
3.标准制(修)订
3.1 标准制(修)订应满足最佳经济效益原则、可实施性原则以及给设计人员一定灵活性的原则。
3.1.1 制(修)订公路工程行业标准必须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充分考虑自然条件,合理利用资料,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有利环保。
3.1.2 应积极吸纳技术上成熟,经济上合理且有利环境保护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
3.1.3 制(修)订公路工程行业标准所需进行的科学试验或测试验证项目,宜纳入部科研计划。凡纳标准的新成果应经过充分论证或试设计,确保技术上成熟、经济上合理。
3.1.4 应掌握国际先进标准的动态,积极采用经验证符合我国国情的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
3.1.5 应做好与现行相关标准的协调工作。当须对现行标准修改、调整时,应向部提出,并由部召集相关标准的主要起草人共同协商、审定,方可进行。
3.1.6 制(修)订标准中的有关重大政策性问题应报;有争论的重大技术性问题,应由主编单位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充分的技术论证或有必要时召开专家会确定。
3.2 标准制(修)订程序按大纲(工作大纲和编写大钢)、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送审(送审稿)和报批(报批稿)四个阶段进行(见附件二)。工作量大、内容复杂的标准可在征求意见阶段前增加一个初搞阶段。
3.2.1 大纲阶段:主编单位应进行标准编制的筹备工作,落实编制组成员,草拟编制标准的工作大纲和编写大纲。工作大纲包括调研的主要问题、必要的测试验证项目、编制组分工、工作进度计划、阶段性成果、工作思路方法及共性要求等。编写大纲包括编制的指导思想和原则、章节名称及主要内容深度等。
主编单位筹备工作就绪后,由公路司或委托“标委员”主持召开大纲审查会。会议内容包括:宣布编制组成员、学习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的有关文件、讨论编写大纲和工作大纲,并通过会议纪要。主编单位应根据纪要精神,将修改后的大纲报部批准,并作为标准制(修)订合同的组成部分。
如在标准编制过程中,编写组成员有变动或需对批准的工作大纲或编写大纲进行修改时须经公路司批准。
3.2.2 初稿阶段(较复杂的标准可增此阶段):根据标准的工作大纲进行调查研究,完成对重大技术、政策问题的论证或专题研究,初步形成条文框架。
3.2.3 征求意见稿阶段:编制组在做好上述各项工作的基础上,编写征求意见稿条文及条文说明。标准的编写按《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建标〔1996〕626号)执行。
3.2.3.1 在编制过程中遇有重大内容或有分歧的问题,宜由主编单位召开由有经验的专家参加的专题会议。提出处理意见,并应形成会议纪要。
3.2.3.2 对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一般由主编单位主持。主编单位可视情况采取发函或(和)召开专家会等形式征求意见。
3.2.3.3 征求意见稿及其条文说明应由主编单位印发有关单位和专家并同时抄送部一式2份。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多于2个月。
文章来源:《中国卫生标准管理》 网址: http://www.zgwsbzglzz.cn/zonghexinwen/2022/1213/195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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