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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信息

刊名:中国卫生标准管理
主办: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主管: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ISSN:1674-9316
CN:11-5908/R
语言:中文
周期:半月刊
影响因子:0
被引频次:61154
期刊分类:公共卫生
期刊热词:
护理,疗效,临床疗效,护理干预,疗效观察,并发症,优质护理,满意度,护理效果,腹腔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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输血损害中血站法律责任与应对措施

来源:中国卫生标准管理 【在线投稿】 栏目:综合新闻 时间:2020-07-23 17:33

【作者】网站采编
【关键词】
【摘要】输血是广泛应用于临床的治疗手段,是现代医疗卫生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众多患者得益于输血技术的发展。由于输血方式的多样化和临床用血缺口逐年增大,临床用血已由过去单一的

输血是广泛应用于临床的治疗手段,是现代医疗卫生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众多患者得益于输血技术的发展。由于输血方式的多样化和临床用血缺口逐年增大,临床用血已由过去单一的输注全血发展到现在的多种成分输血;加之输血量的大幅增长,也给受血者和医疗机构带来了更多的风险,由输血导致损害的医疗纠纷时有发生[1]。现就输血损害中血站的法律责任与应对措施等相关问题探讨如下。

1输血损害的表现

1.1输血感染

输血感染是指患者在就医过程中被输入了带有致病病原体的血液或血液制品,造成显著的健康损害[2]。部分病原体,如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各型肝炎病毒和各类经血传播病原体,可经临床输血使患者受到损害。临床输血感染致人体损害在输血损害中最为多见。

1.2严重的输血不良反应

输血不良反应是指在输血过程中或结束后,因输入血液、血液制品或使用输血器而产生的、受血者的异常表现或疾病等不良反应,包括溶血性和非溶血性两大类。比如,输血引起的变态反应[3]、高热、寒战、心悸、气短、腰背痛、血红蛋白尿甚至尿闭、急性肾衰竭等症状。这些症状不仅可造成患者的健康损害,严重者甚至导致死亡。

1.3输入血型错误

这种情况的出现,多因医务人员操作不当而导致。一方面,可能是医务人员的能力与经验不足,如培训与实习经历不足,对操作流程不够熟悉;另一方面,可能是由于医院患者数量多,临床操作紧张忙乱,加之医务人员责任心不强,导致患者血液标本或血液“张冠李戴”,发生严重差错。

2输血损害的主要原因与赔偿特点

2.1输血损害的原因

(1)血站与医务人员在实践中操作不规范。《献血法》与《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从血液的采集到临床运用都进行了明文规定,并提供了操作规范,要求相关人员严格遵守。(2)血液或血制品病原体感染检测的“窗口期”及其他漏检因素。部分病原体感染的早期,因为技术条件限制,常规检测难以检出,称为“窗口期”;另外,不同病原体检验方法也存在一定的“漏检率”。因而,难以保证临床血液输注的绝对安全[4]。

2.2输血损害赔偿的特点

一是赔偿的金额常常较大,主要表现为治疗费用昂贵及赔偿的范围与项目繁多[5]。二是赔偿的周期较长,特别是输血损害导致的疾病多为慢性病,病程持续较长,甚至难以治愈。为了控制病情不使之恶化,受害人须依靠不断的治疗维持生命。针对输血损害的治疗不仅指服药,还包括注射、输液、雾化、物理治疗和化学治疗等多种方式[6]。三是通常会附加精神赔偿。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22条的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故该类案件的赔偿总额中往往包含精神赔偿。赔偿义务主体应当对被损害的受血者给予精神损害赔偿,以弥补其精神痛苦。

3输血损害纠纷的法律责任及救济途径

3.1输血损害的法律责任

因输血导致患者损害的责任按形式可分为民事、行政和刑事等3种责任。《中国民法典?侵权行为法编》草案建议稿规定:在医疗过程中,因医疗机构使用的血液或血液制品携带病毒而致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供血单位或者血液制品生产者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血站和医院输血导致患者感染疾病,存在违反卫生行政法律法规,如《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献血法》《采供血机构和血液管理办法》《血站管理办法》等的情形,血站和医院应当在承担民事损害赔偿责任的同时,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相关法律还规定,血站、医疗机构因输血致患者感染,造成严重后果时,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现实中,血站需担负的法律责任包括举证责任及连带责任,无过错输血造成患者损害后果的,证明血站自己无过错,通过反证已尽检测(查)义务而表明主观上无过失[7],血站应对患者进行无过错赔偿。

3.2纠纷的应对措施

(1)双方自行协商解决纠纷。按照司法自治的原则,民事主体可以在符合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处置自己的民事权利,因此,双方当事人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行协商解决输血损害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2)向卫生部门申请调解。在我国,血站和医院的监督管理机关都是卫生行政部门,当血站或医院与患者发生输血损害赔偿的争议时,可以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主持调解。但是,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行政调解的对象只能是与赔偿有关的民事责任争议,即经双方当事人申请在双方完全自愿的前提下,仅就经济赔偿接受调解。(3)向法院直接提起诉讼。如果纠纷双方不同意调解方案,任何一方都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需要注意的是,不同于劳动合同纠纷,卫生管理部门的调解并非是提起诉讼的前提条件。在法院诉讼中,无论是患者还是血站都要进行充分的举证。

文章来源:《中国卫生标准管理》 网址: http://www.zgwsbzglzz.cn/zonghexinwen/2020/0723/40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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