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公布医师定期考核实施细则,相信很多医师想要了解,具体细则内容为大家整理如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医师执业管理,规范医师执业行为,提高医师素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医师定期考核,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含中医药主管部门,下同)委托的机构或组织按照医师执业标准对医师的业务水平、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进行的考核。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依法取得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医师。
第四条 定期考核应当坚持客观、科学、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 医师定期考核分为执业医师考核和执业助理医师考核。考核类别分为临床、中医(包括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专长)、口腔和公共卫生。
医师定期考核每两年为一个周期。
第六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省医师定期考核的管理工作,下设医师定期考核办公室(以下简称“医师定考办”),办公室设在省医师协会,负责医师定期考核的日常管理和业务水平测评的统筹安排。
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医师定期考核的日常管理工作。市、县两级卫生行政部门应成立医师定考办,委托辖区内符合条件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者医疗卫生行业组织(以下统称考核机构)承担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省直医疗卫生机构的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由属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统筹安排。
第二章 考核机构
第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者医疗卫生行业、学术组织可承担医师定期考核工作:
(一)设有100张以上床位的医疗机构;
(二)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人数在50人以上的预防、保健机构;
(三)具有健全组织机构的医疗卫生行业、学术组织。
第八条 考核机构需在国家医师定期考核信息登记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医师定考系统”)中填写《医师定期考核机构信息登记表》,并上报委托其承担考核任务的医师定考办,由市级医师定考办汇总后上报省医师定考办备案。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通过官方网站公布辖区内考核机构名单。
第九条 考核机构应承担所在医师定考办委托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医师的定期考核工作,并向委托其承担考核任务的医师定考办报告考核工作情况及医师考核结果。各级医师定考办对委托的考核机构的医师定期考核工作进行监督,并对考核机构的考核结果进行抽查核实。
第十条 考核机构应当成立由医疗卫生管理人员和具有中级以上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组成的考核委员会,制定考核工作制度,确定考核工作方案,对医师考核工作进行检查指导,保证考核工作规范进行。
第三章 考核内容与方式
第十一条 医师定期考核内容包括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业务水平测评。
工作成绩包括医师执业过程中,遵守有关规定和要求,一定阶段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和政府指令性工作的情况。
职业道德评定包括自评和人文医学知识考核。自评内容包括医师执业中坚持救死扶伤,以病人为中心,以及医德医风、医患关系、团结协作、依法执业状况等;人文医学知识考核内容包括法律法规、医学伦理学、医学心理学、医患沟通、道德准则与行为规范等。
业务水平测评包括医师掌握医疗卫生管理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应用本专业的基本理论、基础知识、基本技能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以及学习和掌握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的能力。
第十二条 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由医师所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负责,考核机构复核。业务水平测评由考核机构负责。
第十三条 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通过医师定考系统完成;业务水平测评使用医师定考系统随机生成试卷,测评方式为计算机“互联网+分散考核”模式。省医师定期考核办公室明确各地考核时间区间,由各地安排辖区内医师在规定时间区间内,通过电脑或手机APP进行考核。
第四章 考核程序与考核时间
第十四条 医师定期考核程序分为简宜程序与一般程序。
第十五条 简宜程序考核为医师根据本人的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自评,并参加人文医学知识考核,由所在医疗卫生机构签署评定意见,报考核机构复核。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医师,定期考核执行简宜程序:
文章来源:《中国卫生标准管理》 网址: http://www.zgwsbzglzz.cn/zonghexinwen/2020/1012/71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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