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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信息

刊名:中国卫生标准管理
主办: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主管: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ISSN:1674-9316
CN:11-5908/R
语言:中文
周期:半月刊
影响因子:0
被引频次:61154
期刊分类:公共卫生
期刊热词:
护理,疗效,临床疗效,护理干预,疗效观察,并发症,优质护理,满意度,护理效果,腹腔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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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明确核酸检测机构准入退出要求

来源:中国卫生标准管理 【在线投稿】 栏目:综合新闻 时间:2022-08-02 10:36

【作者】网站采编
【关键词】
【摘要】对于核酸检测机构准入,《办法》规定,医疗卫生机构拟设置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核酸检测实验室),开展新冠病毒核酸检测项目的,应当具备二级以上生物安全实验室条件,在

对于核酸检测机构准入,《办法》规定,医疗卫生机构拟设置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核酸检测实验室),开展新冠病毒核酸检测项目的,应当具备二级以上生物安全实验室条件,在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完成实验室生物安全备案后,向辽宁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指定的专业机构申请技术审核。

对于核酸检测机构的退出,《办法》要求,具备核酸检测资质的医疗机构退出应逐级上报,由辽宁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责令其停止开展新冠病毒核酸检测项目。核酸检测备案管理部门对自行停止或被责令停止新冠病毒核酸检测项目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取消其新冠病毒核酸检测项目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人民网沈阳8月2日电 (孝媛)为进一步规范医疗卫生机构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工作,近日,辽宁省卫生健康委印发《辽宁省新冠病毒核酸检测机构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明确了核酸检测机构、人员的准入以及核酸检测机构的退出要求。

在核酸检测人员准入方面,《办法》明确,卫生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按照规定接受省级以上临床基因扩增检验(核酸检测)技术培训,经考核合格并获得合格证书后,方可在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核酸检测实验室)开展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工作。取得临床基因扩增检验(核酸检测)技术培训合格证书的人员,应在核酸检测机构核酸检测岗位实习操作不少于14天,方可独立开展检测工作。

本文转自:人民网-辽宁频道

气膜实验室、检测方舱、检测车等移动检测力量均应当依托实体医疗卫生机构,按照新设置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核酸检测实验室)进行技术审核和备案,同时须在医疗机构注册的执业地点或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同级行政区域内依法开展核酸检测工作。

文章来源:《中国卫生标准管理》 网址: http://www.zgwsbzglzz.cn/zonghexinwen/2022/0802/192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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