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长期处方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国卫办医发〔2021〕17号
< p>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委员会、医保局:规范长期处方管理,推进分级诊疗为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满足慢性病患者长期用药需求,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医疗保险局组织制定了《长期处方管理标准(试行)》。 ”发给你,请关注。
国家卫健委办公厅
国家医疗保险管理局办公室
2021年8月10日
龙-学期处方管理规范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长期处方管理,促进分级诊疗,促进合理用药,确保医疗质量和安全,根据《执业医师法》、《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处方管理条例》,根据《办法》、《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长期处方,是指有资质的医师按照规定向符合条件的慢性病患者开具的处方,并适当增加处方量。处方。
第三条长期处方适用于临床诊断明确、用药方案稳定、依从性好、病情控制稳定、长期药物治疗的慢性病患者。
第四条治疗慢性病的常用药物,可用于长期处方。
第五条医用毒药、放射性药品、易制毒药品、麻醉药品、第一类和第二类精神药品、抗菌药物(用于治疗肺结核等慢性细菌、真菌感染性疾病)除外药品),对贮存条件有特殊要求的药品,不得用于长期处方。
第六条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疾病种类和长效处方药的长效处方。
第七条本规范适用于全国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长期处方管理工作。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鼓励长期处方。不适合基层治疗的慢性病长期处方,应当由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
第八条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全国长效处方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长效处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九条医疗机构应当履行本机构长期处方管理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本机构长期处方管理制度。长期处方管理工作 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满足患者用药需求。
第十条 开具长期处方的医疗机构应当配备具有评估患者病情能力的医师、能够审查和调整长期处方的药师(包括其他药学技术人员,同下),以及相应的设备设施等条件。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不具备相应条件的,可在医联体中具有资质的上级医疗机构指导下,通过远程会诊、网络随访会诊、医院咨询。
第十一条根据患者诊疗需要,长期处方一般在4周以内;根据慢性病特点,病情稳定的患者应适当延长,最长不超过12周。
对于超过4周的长期处方,医师应严格评估,加强患者教育,并记入病历,患者签字确认。
第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疾病长期处方和长期处方药范围,为符合条件的患者提供长期处方服务。
第十三条医疗机构可??以为全科、老年科、全科等科室的老年多病患者提供“一站式”长期处方服务,为老年患者解决多科室。寻求医疗救助。
第十四条 医疗机构应当开具长期处方,鼓励优先选用国家基本药物、国家组织集中采购精选药物、国家医保目录药品。
第十五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加强长期处方药的提供,确保患者长期用药的可及、稳定。
第十六条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不得以成本控制、药品配比、绩效考核等为由影响长期处方的发放。
地方卫生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长期处方审查、评议和合理用药评估工作。长期处方产生的药品费用不计入门诊平均费用和门诊药品平均费用的考核。其他评估 长期处方也应视情况分开管理。
第三章长期处方的签发和终止
第十七条申请长期处方的患者,必须由医师亲自检查确认满足长期处方条件作出判断。
在诊疗活动中,医生可以主动向符合条件的患者提出长期处方建议。
第十八条医师应当向患者说明使用长期处方的注意事项,并由患者自愿选择是否使用;对不符合条件的患者,应当向患者说明原因。
第十九条首次开具长期处方前,医师应当对患者既往病史、现病史、用药方案、依从性、疾病控制等进行综合评估,并确定当前药物治疗方案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只有病情稳定,才能给患者开长期处方。首次开具长期处方时,应在患者病历中详细记录相关信息。
文章来源:《中国卫生标准管理》 网址: http://www.zgwsbzglzz.cn/zonghexinwen/2021/0901/163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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